一、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赤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分别从总则、审计监督权限、审计监督内容和重点、审计监督保障措施、责任追究和附则六个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总则。主要对该《办法》的制定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制定情况及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要求进行了表述。
(二)审计监督权限。主要对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禁止参与的工作、可以审计的对象和调阅的资料等进行了表述。
(三)审计监督内容和重点。主要明确了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以及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等16个方面的审计监督内容;并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虚假招投标等7个方面作为审计监督重点;同时要求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审计。
(四)审计监督保障措施。主要对项目建设单位定期上报建设进度、审计经费保障措施以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表述。
(五)责任追究。主要对被审计对象或相关部门存在拒绝配合审计工作、违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等8种情形;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等6种情形;社会机构未能认真履职出具虚假报告等4个方面问题如何处理进行了详细表述。
(六)附则。主要对其他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情况、《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