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重要经济部门和重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进行督促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责任主体 |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 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2.处置责任:①监督检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②向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或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及时将有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报送、移送给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权限划分 | 职责分工: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七条 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
基本程序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