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282 | 主题分类 | 林业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4〕16 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5-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282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4〕16 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5-1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4-05-12 11:0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2014年5月12日
赤峰市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发生自然灾害时或林木种子结实歉年时造林用种安全,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林木种子贮备、调用和林木种子贮备资金申请工作。
第四条 林木种子贮备任务由具备林木种子仓储条件和管理能力的市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承贮单位应建立健全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制度,积极使用先进的种子贮藏设施、设备和技术,延缓种子品质下降,降低种子损耗,确保种子贮存安全。
第二章 计划和采购
第六条 林木种子贮备品种、数量应根据我市生态建设规划、年度造林计划和林木采种基地种子结实规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贮备年度前一年的10月1日前制定种子贮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贮备的林木种子主要包括:
(一)林木良种:沙地云杉、兴安落叶松、华北落叶松、油松、樟子松、文冠果、元宝枫;
(二)普通种子:杨(羊)柴、柠条锦鸡儿、小叶锦鸡儿。
第八条 贮备的林木种子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 采购部门,于贮备年度前一年通过市政府采购完成,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我市境内的国家级林木良种基地和自治区级采种基地优先。
第九条 采购时间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市政府采购部门接到采购申请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确定贮备种子的生产单位。
第十条 贮备的林木种子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种子,种子入库时必须经过市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必须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一条 种子贮备条件:在温度15℃以下,湿度8%-10%的恒温(湿)库贮存。
第十二条 承贮单位应当定期对种子进行数量和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在规定条件下贮存种子的最长期限为:沙地云杉、油松、樟子松4年,兴安落叶松、华北落叶松、文冠果、元宝枫、杨(羊)柴、柠条锦鸡儿、小叶锦鸡儿等3年。
第四章 种子的使用和更新
第十四条 贮备种子实行定期更换、推陈贮新,确保质量和数量。
第十五条 为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国有育苗单位和为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培育良种苗木的其它各类苗圃应优先使用贮备的林木良种种子。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或调剂市场供需矛盾,需调用贮备种子时,由用种单位逐级向旗县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并向承贮单位下达贮备种子调用通知单。承贮单位接到贮备林木种子调用通知后,及时安排种子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贮备种子用于救灾时,其价格按成本价结算,包括直接生产成本、加工包装、运输以及仓储保管费用;贮备种子用于调剂市场时,其价格应低于市场价的10%以上。
第五章 贮备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林木种子贮备金规模为300万元,其来源为市本级育林基金。
第十九条 市林木种子贮备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贮备金用于采购本办法第七条列出的林木种子及支付种子贮备期间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林木种子贮备金实行滚动使用,林木种子使用产生的收入全部纳入种子贮备金。
第二十二条 种子贮备金的使用接受本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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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
2014年5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