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随着我市住宅物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住宅物业服务投诉逐渐成为广大群众投诉较为集中的领域。为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解决赤峰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委员会运行不规范、各部门职能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以规范赤峰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明确各方物业管理工作路径、建立全链条物业服务监督管理机制为工作思路。依据《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吸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6-2028年)》等有关政策文件中关于物业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实际,修订形成了《赤峰市规范住宅物业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二章职能职责,明确了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行业协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职责;第三章物业服务人行为规范,明确了物业服务中客户服务、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安全管理等基本物业服务规范,明确了公共收益管理、物业服务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及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应履行的义务;第四章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强化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招投标备案、合同备案管理和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物业服务人选聘的组织指导、物业纠纷的调解和物业服务人的信用评价等工作。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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