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在行政复议制度中,明确管辖权的归属是确保复议工作有序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颁布实施,我市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对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划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新行政复议法就管辖权作出双重规定,规定为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管辖,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目前,部分外地省市人民政府就此管辖权问题已经通过通告形式进行明确,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辖通告,明确此类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管辖权归属。
二、起草目的及内容
本通告旨在通过明确市政府工作部门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归属,实现以下目的:
(一)优化资源配置。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能够由最适宜、最便捷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对于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上述行政争议多集中于基层治理,而区人民政府更贴近群众,了解基层情况,更有利于整合资源化解此类行政争议,有助于优化本市的行政复议资源。
(二)提高复议效率。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市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案件呈现大幅上升态势。2023年1-7月,市本级行政复议机构新收行政复议案件为59件,2024年1-7月新收行政复议案件为144件,较去年同期上升144%。如果再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交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办理,将会导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呈倍数增长,大量基层行政争议呈现上交市人民政府态势,并不利于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基层,全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将会呈现“头重脚轻”畸形状态,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必然大大降低。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基层行政复议机构能够承接起上述案件(如:公安分局、派出所为被申请人案件一直由基层办理),进一步优化上述案件管辖权,能够使复议案件快速进入审理程序,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从而提高复议工作的整体效率,达到快速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
(三)保障当事人权益。便民利民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原则。上述案件管辖权的明确,有利于确保当事人能够就近申请复议,降低维权成本,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通告内容合法合理。通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为管辖权问题,该条文并未规定申请人“有权”“可以”等权利性表述,并不能等同于申请人就其行政复议申请具有选择权,而涉及管辖权问题需要确定,所以我们就此问题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明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次修法,删除了一般情形下的“条条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次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其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不宜一律由派出机构所属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建议作出相对灵活的制度安排。因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从赤峰市行政复议工作现状看,2023年,全市两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为802件,约占全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市本级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为196件,约占全市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 ,2024年1-7月,市本级新收行政复议案件激增至144件,从数据上看,赤峰市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数量占据了全区行政复议案件较大比例,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对于全区行政复议工作具有较大影响,与其他盟市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着天然的不同,而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数目前又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还要承担着房屋征补、土地确权、行政许可、不动产登记、重大行政处罚等群体性、影响性较大的行政争议化解重任,如果再将基层派出所的治安管理处罚等事项交由市级行政复议机构进行办理,在人员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市本级行政复议机构将很难有精力保质保量地处理上述案件,部分基层本能够化解的行政争议将出现直接上交市人民政府处理的恶性循环,这不利于形成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重大行政争议及时化解的办案格局。因此,将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明确为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更符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全面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实践经验,借鉴了其他地区的成功做法(目前北京市、天津市、西安市、宜宾市、吉安市等地区均作出相似规定并发布通告),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深入的探讨与修订,最终完成了本管辖通告的草案。
四、结语
本管辖通告的出台,将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指导,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划分,提高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们相信,在各级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将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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