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1-25127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发〔2021〕1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0-2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1-25127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发〔2021〕1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0-2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10-28 16:27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14号),市政府对市本级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保留并继续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赤峰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0〕13号)等124件规范性文件。
二、废止或宣布失效《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1996〕178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