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19 17:29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农村公路条例》(国务院令第81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

深化农村牧区公路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市场配置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为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三、工作目标

(一)2030年

农村牧区公路列养率100%,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二)2035年

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牧区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四、完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强化市级统筹和指导监督

1.指导、监督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2.筹集市本级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二)切实履行县级主体责任

1.原则:“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

2.全面落实路长制及其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3.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三)激发乡村两级积极性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并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2.嘎查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村民代表大会”、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四)落实绩效管理机制

1.对旗县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路况水平等开展绩效评价。

2.旗县区要对辖区内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自评工作。

五、稳定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

(一)落实日常养护资金分级投入

1.投入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的比例为25%、25%、50%。

2.农村牧区公路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总额: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

(二)创新投融资模式

1.积极创新“项目+”等投融资运作方式。

2.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村牧区公路设施管理养护。

六、建立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一)全面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作

1.加强预防性养护工作,防止出现“油返砂”、“畅返不畅”。

2.研究促进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的务实管用举措,拓展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3.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个人或家庭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吸纳当地农牧民从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

(二)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

1.农村牧区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2.旗县区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交(竣)工验收。

3.加大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力度。

(三)完善路产路权保护

1.构建旗县有执法队、乡镇苏木有监管员、嘎查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网络。

2.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超载超限专项整治。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