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6-00033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6-00033 |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0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6-01-19 17:24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农村公路条例》(国务院令第81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0〕14号)精神,加快建立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结合《赤峰市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指导意见》、《赤峰市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和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完成两件大事,助力提升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水平,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为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30年,基本建立“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权责体系,农村牧区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等途径,农村牧区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持续保持农村牧区公路列养率100%,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结构科学、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牧区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完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强化市级统筹和指导监督。大力提升农村牧区公路治理能力,建立完善“市级统筹和指导监督、旗县区负责、乡村齐抓、社会参与”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系。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筹集,适时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林业和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保障农村牧区公路用地、料场等相关工作。
(二)切实履行县级主体责任。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明确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路长制及其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绩效管理,做好调度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三)激发乡村两级积极性。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相关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村民代表大会”、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四)落实绩效管理机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要求,每年对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路况水平等开展绩效评价。各旗县区要将辖区内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并开展自评工作。
四、稳定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一)落实日常养护资金分级投入。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属于旗县区财政事权,投入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的比例为25%、25%、50%,各旗县区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牧区公路规模相适应,与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用于农村牧区公路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各旗县区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支出,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严禁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
(二)创新投融资模式。各旗县区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全力支持、激励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积极创新“项目+”等投融资运作方式,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村牧区公路设施管理养护。
(三)优化资金预算分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考核办法》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在各旗县区养护资金预算分配上,综合考虑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以奖代补”考核结果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对于评分高、排名靠前的,在年度养护资金预算分配上给予倾斜;评分低、排名靠后的,核减年度养护资金预算。
(四)加强资金监管。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定期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核查资金拨付进度、使用合规性,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五、建立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一)全面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作。各旗县区要严格落实相关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作制度及技术规范要求,加强预防性养护工作,防止出现“油返砂”、“畅返不畅”。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应当坚持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群众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专业化、市场化。各旗县区要研究促进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的务实管用举措,拓展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鼓励开展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个人或家庭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吸纳当地农牧民从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
(二)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各旗县区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交(竣)工验收。要加强对现有农村牧区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及时对问题隐患进行处置。加大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力度,要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开展评价工作,并将信用记录上传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信用记录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挂钩。
(三)完善路产路权保护。坚持农村牧区公路路政管理指导体系,构建旗县有执法队、苏木乡镇有监管员、嘎查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网络,不定期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超载超限专项整治,有效打击超载超限车辆对农村牧区公路造成的破坏,切实保护好农村牧区公路路产路权。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结合职责分工,深入分析本地农村牧区公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2026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