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科研工作后,在申报科研经费方面存在资金拨付不畅、账户使用不通等障碍,职工向所在单位申领由科研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划拨过来的科研经费时困难较大,不仅影响了科研工作的效率和进展,而且降低了从事科研工作职工的信心和热情。为此建议:
一是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科研经费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列支范围,并可使用基本账户接收、管理、发放,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二是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报科研经费的渠道,在职工所在单位确实存在科研经费处理困难的情况下,可由科研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经费并支付给科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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