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
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强化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推动由政府直接或通过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着力打造一批可操作、可复制的养老服务试点,到2025年,试点建设成果全面铺开。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持续完善,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养老服务体系统筹布局
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家庭等各方作用,立足我市实际,积极构建覆盖城乡、供需协调、统筹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持续推进“纵向成链、横向成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推动养老服务进社区、进家庭。健全农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补齐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互助养老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立政府扶持引导、村集体组织建设、老年人自愿入住帮扶、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聚焦牧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以旗、苏木、嘎查养老服务网络为基础,建立健全“固定+流动”的牧区养老服务模式。
2.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市本级和各旗县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地区实际,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方案,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推进养老服务设施(机构)试点建设工作,积极打造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典型,并对试点取得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提升养老服务设施(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服务水平和设施(机构)可持续运营能力。
3.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持续建立健全《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针对不同年龄、不同经济状况老年人,分类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旗县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范围和标准高于市本级的,可单独制定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根据老年人养老服务实际需求,定期发布市场化养老服务供给清单。
(二)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4.提升城市“一刻钟”养老服务功能。探索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网络。以社区为基础单元,全面调查梳理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运营。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积极拓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功能,落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探索家庭病床与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接续服务机制。
5.优化农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以县级养老服务机构为中心、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依托、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为主体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县域养老机构、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依法组成服务联合体,品牌化、连锁化、集约化、智能化运营。到2025年,每个旗县区至少有一所以失能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市域乡镇苏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80%。培育扎根乡村、贴近村民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上门服务,并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价格可及的普惠养老服务。
6.提升牧区养老服务水平。牧区各苏木、嘎查可根据当地老年人分布和老年人实际需求等,合理设置养老服务中心、嘎查村级养老服务站。进一步拓宽服务半径,降低供给成本,提升服务质效,基本实现牧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组建流动式专业养老服务队(站),定期开展上门服务。积极发展牧区互助养老服务点,与嘎查村级养老服务站相互融合、互动响应,实现牧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有保障。
7.加强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和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开展“康复辅具暨适老化产品进社区行动”,提升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康复辅具暨适老化产品展示服务覆盖率。
(三)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8.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配置作用。
9.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推动各养老机构通过加强设施建设,提升机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机构入住率。鼓励和支持各类养老机构增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职能职责,开设日托、中短期托养床位。支持各类养老机构承接社区各类养老设施的运营管理和服务组织的技术支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临时托养、喘息照护、社区康复、助餐助浴等服务,让养老院的专业服务资源进入老人家庭,推动养老机构专业化、标准化服务向家庭延伸。
10.促进机构养老服务规范化、品牌化、智能化发展。通过政府引导、有效监管,加快培育以养老事业发展为目标、市场化运作、提供多元化综合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23〕153号),优化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模式,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建民营方式运营。提高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能力,确保满足低收入家庭中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实施高端养老机构培育计划,在全市范围内打造一批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服务一流的高端养老机构。以等级评定为抓手,不断推动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政策扶持、综合监管工作有效衔接,推动机构服务提质增效。推动“兜底有保障、普惠可持续、高端有选择”的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加速形成。
11.强化医养融合发展。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积极拓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功能,打造多层次医养联合体。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照护服务,养老机构设置的医务室和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引导职业医生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或毗邻建设,重点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12.推进旅居康养产业发展。以优质养老服务机构链接周边适老文旅资源,打造旅居养老精品路线。健全完善老年人旅居养老服务规范、旅居养老配套标准等行业规范,提升旅居康养服务水平。推广“颐养赤峰”旅居养老品牌,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培育赤峰特色旅居养老目的地。
13.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建立集供需对接、政策宣传、养老地图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化养老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养老机构远程视频监管系统,实现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化管理,改善老年人及家属服务体验。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息无障碍建设,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并行,依托为老服务热线,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预约服务等便民养老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
(四)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1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将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列为市旗两级财政事权,并由旗县区组织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实行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
15.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建立健全一体化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实现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落实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探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基本生活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措施。
(五)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16.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推动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17.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明确在应对人口老龄化中的财政支出责任,强化财政投入保障。做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着力在养老助老服务方面实现老年人基本公共服务应保尽保。
18.落实养老服务土地使用政策。优先合理安排养老用地,落实养老设施的空间布局及用地控制。在市和旗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机构、社区、农村牧区养老设施布局要求,做好空间保障。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和“四同步”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配建达标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19.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好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其取得的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20.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完善敬老适老服务体系,建立“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等机制,切实保障老年群体金融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养老产业,为项目建设及运营提供金融支持。
21.培育养老服务队伍。完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招聘、培训、激励等机制,建立养老护理员综合评价标准体系,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要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志愿服务,探索推广“养老互助”志愿服务模式,引导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群众参与和提供养老服务。
附件: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
附件
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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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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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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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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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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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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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龄津贴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600元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6〕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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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老年人(目前为70至7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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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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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补贴标准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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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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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最低生活保障 |
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老年人 |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法〔2021〕5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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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临时救助 |
遭遇意外事件,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突发重病,需紧急入院救治导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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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特困供养人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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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特殊困难老年人巡防关爱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探访工作的意见》(内民政发〔202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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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集中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老年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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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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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
物质帮助 |
市卫生健康委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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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两项政策可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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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流浪乞讨社会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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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保费为15元/人/年,保险总保额为25000元/人。保险总保额中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保险金额5000元。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老龄办发〔2017〕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老龄办发〔20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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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健康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发〔202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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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老年人旅游休闲、文化活动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惠。实行政府调节价的旅游景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
物质帮助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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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老年人交通出行优待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老年人优待 |
市交通运输局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发〔202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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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法律援助 |
困难老年人 |
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和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老年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以及老年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 |
市司法局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发〔202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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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证服务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推行小额遗产继承公正费用减免制度,倡导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 |
公证服务 |
市司法局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发〔202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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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养老服务补贴 |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按照养老机构建设类型和评定等级进行核算。补贴基数:新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基数进行核算;改扩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进行核算;租赁机构、公建民营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基数进行核算。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一级至二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0.8倍、0.9倍补贴;三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标准补贴;四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 1.1倍、1.2 倍补贴。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其中,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补贴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补贴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补贴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4〕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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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 |
设施建设 |
市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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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
人才培训 |
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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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养老机构税费减免 |
养老机构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税费减免 |
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赤政办发〔2017〕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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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老年人助餐服务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重点加大对低保、特困、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保障力度,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逐步开展。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覆盖率大幅提升,有需求的低保、特困、失能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全覆盖”。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4年工作要点》、《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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