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营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是指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履约尽责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进行的评定。
第四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机构自愿、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将作为评价、判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调整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组织实施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处理相关申诉异议以及开展与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负责受理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申请和审核,协助处理相关申诉异议以及开展与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等级设置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按照《赤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定,根据总分(分数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个位)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其中,总分未满60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评定等级;总分60-69分的评定为A级;总分70-79分的评定为AA级;总分80-89分的评定为AAA级;总分90-99分的评定为AAAA级;总分100分以上的评定为AAAAA级。获评A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获得“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参加诚信服务等级评定:
(一)依法成立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在我市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满2年;
(三)承诺自愿参加并遵守《赤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的各项要求;
(四)此前未获得诚信服务等级。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一票否决”,不接受其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不予评定诚信服务等级:
(一)申请前2年内,未按时参加我市人社、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公示的;
(二)申请前2年内,许可、备案或者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向我市人社、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被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申请前2年内,受到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被刑事立案侦查且案件处于调查阶段的;
(六)存在刑事犯罪记录的;
(七)申请前2年内,不配合或未如实参与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数据统计、材料报送工作的。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将等级评定申请表、机构情况简要介绍、近2个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近2个年度服务业绩材料以及认为符合《赤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要求的佐证材料提交至所在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机构应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审核。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场受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的评定申请,后续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补正材料。审核不通过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告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拟评定的诚信服务登记结果。
(三)社会公示。拟评定的诚信服务等级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 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实名向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异议。
(四)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经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布评定结果,向被评定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向被评定为A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诚信服务等级牌匾和证书,依法将评定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诚信服务等级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90日内机构向我市人社部门对照本办法有关诚信服务等级评定规定主动进行复核,人社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发放新的诚信服务等级证书。复核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当前诚信服务等级要求的,将保留其诚信服务等级:不符合或超过其当前诚信服务等级要求的,按规定取消或调整其诚信服务等级。
第十三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由人社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或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并收回其诚信服务等级牌匾和证书,三年内不得申请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如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已被评定诚信服务等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诚信服务等级评定规定情形的,一经核实由人社部门取消其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并收回其诚信服务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六条 自治区和国家表彰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赤峰市A级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优先推荐。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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