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自治区诚信建设工程的部署要求,赤峰市司法局紧密结合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将诚信建设作为提升人民监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的重要抓手,通过严格选任标准、强化履职保障和完善考核评价等举措,提升了人民监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也为推动全市的诚信体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严格选任标准,从源头塑造诚信标杆。选任是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起点,也是诚信建设的首要环节。为确保人民监督员的诚信品质和专业素养,赤峰市司法局在选拔过程中,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源头上严把入口关,确保人民监督员队伍的纯洁性和专业性。在制定并公布选任标准和程序时,明确将诚信记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个人征信、社会评价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候选人实行一票否决。通过这一举措,确保了选任出的人民监督员不仅具备专业知识,更拥有良好的诚信品质。同时,建立诚信承诺制度,要求候选人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诚信履职的责任和义务,承诺在履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这些制度的实施,为人民监督员诚信履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年1月,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赤峰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增补34名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目前全市人民监督员共计64名,平均每个旗县区5名人民监督员。
二、强化履职保障,以实践锻造诚信品质。履职保障是确保人民监督员诚信履职的关键环节。在人民监督员履职过程中,市司法局注重通过实践活动来锻造他们的诚信品质,通过加强诚信教育培训,将诚信教育纳入常态化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的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多样化的培训方式,使人民监督员深刻认识到诚信在履职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诚信自觉。今年4月,市司法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了赤峰市补选人民监督员聘任仪式暨全市人民监督员培训班,对诚信履职工作进一步明确。此外,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赤峰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履职保障制度,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必要的履职条件和支持,确保了人民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三、完善考核评价,以制度保障诚信建设。考核评价是激励和引导人民监督员诚信履职的重要手段。为确保人民监督员的诚信履职得到持续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市司法局通过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诚信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确保了诚信建设贯穿于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全过程。在考核中,不仅对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还将其遵守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遵纪守法情况列为必考项目。这种多维度的考核评价方式,更加客观地反映了人民监督员的诚信履职情况。同时,还对诚信表现优秀的人民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树立了诚信履职的典范。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人民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年度考核不合格和资格免除等相应的惩戒措施,形成了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以此保障诚信建设的深入推进。
赤峰市司法局以诚信建设为基石,成功培育了一支具备专业素养和诚信品质的人民监督员队伍。这支队伍不仅在司法监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更成为了全市诚信体系建设的“排头兵”。他们的诚信履职,不仅增强了司法公信力,也为推动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和提升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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