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工改办综合字〔2023〕7号
关于印发赤峰市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赤峰市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有关要求,市工改办制定了《赤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8月28日
赤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及《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内工改办〔2023〕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审批行为的常态化监管,及时分析研判和推动解决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机制。
一、指导思想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补短板、强功能、提效率,着力打造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格局,持续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提升审批服务效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流程完整,覆盖全面。实现项目审批全流程管理,构建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全流程、兼顾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机制。
(二)聚焦难点,深化改革。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攻坚克难,深化改革,着力破解关键掣肘和制度障碍,切实打通审批环节中的堵点、难点,着力提升企业和办事群众的感受度和满意度。
(三)公开透明,服务便民。主动、全面、系统地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表单填写等,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全生命周期咨询辅导服务。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进度等关键信息实时共享。
(四)科学规划,标准管控。优化完善全流程事项清单,科学制定相关事项实施规范,审批部门逐项认领,规范实施,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严格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实施审批。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审批事项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以及作为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并与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做好衔接。旗县区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与自治区、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按程序动态调整清单,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调整。
(二)统一事项实施规范。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逐项修改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细化量化受理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指导监督,推动事项实施规范统一,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各级审批部门严格按照公布的实施规范开展审批。
(三)规范审批服务行为。严格按照公布的办理流程和实施规范开展审批,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严格审批中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环节管理,列入清单的要在实施规范中明确办理的具体流程和完成时限。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各部门、各旗县区要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违规情形和问题处置机制,通过监督抽查、电子监察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进行常态化监管,及时分析研判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推动解决。
(四)规范审批办理用时。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报装接入全流程审批服务办理用时,明确起止时点、计时规则等,包括行政许可用时,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现场核验等用时,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市政公用报装验收接入等环节用时。不得通过“体外循环”审批、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
(五)提升网上办理深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用,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推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线上办理。创新在线智能引导、智能客服等方式,优化线上审批流程,更好支撑审批部门业务需求和工作特点,实现网上送审、流转、反馈,加快推进无纸化审批、不见面审批,拓展移动端应用。
(六)着力加强信用核查。根据对象信用状况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违法失信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配置,最大化利用监管资源,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精准监管、高效监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以考虑减少手续或给予“绿色通道”资格、减少事中事后监管频次;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企业,要谨慎审批、增加事中事后监管检查频次;对部分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严格监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让违法失信者处处受限,促使市场主体重视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七)强化部门审管联动。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审批监管职责和界限,强化审批监管联动。实行审批监管双告知,审批部门将事项办理结果及时推送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反馈事中事后监管结果。健全完善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的联动服务并联审批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工改运行质效指标,确保申请人、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之间沟通顺畅,协调有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工作责任,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同向发力、同步推进。
(二)积极创新改革。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探索,围绕优化审批、强化监管和提升服务,通过数字赋能、优化内部协调服务机制等手段,聚焦全流程审批服务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从便民利企角度出发,创新举措,破解难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案例。
(三)强化督查调度。市工改办每半个月对旗县区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技术巡查,对审批流程、时限、要件等进行核实;每月进行一次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每月对旗县区审批情况进行一次调度通报,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评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在督查及评估时随机抽查已办结事项的审批要件及时限。定期印发工作动态,发布和推广旗县区典型经验、试点经验。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对市工改成员单位和旗县区进行工作提醒并发出提醒函或督办函。加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小程序推广应用,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切实做到渠道互通、有诉必应、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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