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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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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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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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收购烟叶 |
《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擅自收购烟叶不足200公斤的。 |
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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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购烟叶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
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1%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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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购烟叶超过500公斤但不足1000公斤的。 |
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1%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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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
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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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1)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较轻 |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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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1%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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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3万元但在5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1%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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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2)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 |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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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3)承运人为无准运证单位、个人运输 |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非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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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2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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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4)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限量的 |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且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同时未达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列举情形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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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且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同时未达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列举情形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1%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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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且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不足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未达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列举情形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1%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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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并达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列举情形的。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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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
《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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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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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 |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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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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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 |
《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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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1%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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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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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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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法进货总额不足1000元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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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进货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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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不足1000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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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1%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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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超过5000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1%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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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不足5万元的。 |
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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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处以批发总额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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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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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1%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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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超过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1%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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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 条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 |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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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71%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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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烟草制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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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11%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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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烟草制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31%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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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的卷烟、雪茄烟未标注专门标志的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不足1万元的。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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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11%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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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超过3万元的。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31%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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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不足5万元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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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1%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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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10万元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1%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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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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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处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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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限期改正期限10日的。 |
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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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限期改正期限20日的。 |
处以301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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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限期改正期限30日的。 |
处以6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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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9、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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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 |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 |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 |
1、未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外国卷烟; 2、在海关监管区外查到的带有“中国关税未付”字样的外国卷烟; 3、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 4、销售没收非法进口卷烟,无“没收非法进口卷烟”标识。 |
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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