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辉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群众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 | ||
| 案件名称 | 王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公(交)行罚决字【2025】1504022900121873号 | ||
| 罚款金额 | 壹仟伍佰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05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4日15时08分,王辉饮酒后驾驶蒙DJ536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赤水线高速桥桥下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44mg/100ml,属饮酒驾驶。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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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辉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群众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04********6017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辉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群众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04********6017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 | ||
| 案件名称 | 王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公(交)行罚决字【2025】1504022900121873号 | ||
| 罚款金额 | 壹仟伍佰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05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4日15时08分,王辉饮酒后驾驶蒙DJ536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赤水线高速桥桥下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44mg/100ml,属饮酒驾驶。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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