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某华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群众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 | ||
| 案件名称 | 李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公(交)行罚决字【2025】1504022900124146号 | ||
| 罚款金额 | 15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5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罚款1500元、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记满12分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10日20时48分,李某某驾驶蒙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桥北被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结果为50mg/100ml。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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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某华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群众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28********0530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某华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群众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28********0530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 | ||
| 案件名称 | 李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公(交)行罚决字【2025】1504022900124146号 | ||
| 罚款金额 | 15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5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罚款1500元、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记满12分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10日20时48分,李某某驾驶蒙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桥北被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结果为50mg/100ml。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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