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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 行政相对人类型 群众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
案件名称 陈**饮酒驾驶机动车案
决定书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1504042900535520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02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记满12分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日22时10分,陈某某驾驶蒙D****号小型轿车,在松山区玉龙大街松山法院门前路段处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3mg/100ml。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 行政相对人类型 群众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2********031X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
行政相对人类型 群众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2********031X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
案件名称 陈**饮酒驾驶机动车案
决定书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1504042900535520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02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记满12分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日22时10分,陈某某驾驶蒙D****号小型轿车,在松山区玉龙大街松山法院门前路段处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3mg/100ml。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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