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城县旺平加油站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宁城县旺平加油站 | ||
| 决定书名称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一稽罚〔2024〕1号 | ||
| 罚款金额 | 677,980.69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05 | ||
| 处罚类别 | 涉税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宁城县旺平加油站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并处1倍罚款,即对少缴的增值税处罚款498769.02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罚款24938.47元,对少缴的印花税处罚款2398.80元,对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处罚款11726.93元;决定对少缴的房产税定性为偷税处50%罚款2223.21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合计498769.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4938.47元,印花税2398.80元,个人所得税11726.93元;未申报导致少缴房产税4446.42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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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城县旺平加油站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29MA0QHU9G39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城县旺平加油站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29MA0QHU9G39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宁城县旺平加油站 | ||
| 决定书名称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一稽罚〔2024〕1号 | ||
| 罚款金额 | 677,980.69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05 | ||
| 处罚类别 | 涉税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宁城县旺平加油站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并处1倍罚款,即对少缴的增值税处罚款498769.02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罚款24938.47元,对少缴的印花税处罚款2398.80元,对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处罚款11726.93元;决定对少缴的房产税定性为偷税处50%罚款2223.21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合计498769.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4938.47元,印花税2398.80元,个人所得税11726.93元;未申报导致少缴房产税4446.42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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