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正和石油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正和石油有限公司税收违法案件 | ||
| 决定书名称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一稽罚〔2025〕5号 | ||
| 罚款金额 | 301822.36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07 | ||
| 处罚类别 | 税务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少列燃油销售收入行为导致少缴纳2022年-2023年增值税209489.32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7332.12 元、企业所得税 85000.92 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合计301822.36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违法事实 | 经对该公司所使的 4 台加油机 12 把加油枪从开始使用至调取数据时点(2024 年 9 月 13 日)的燃油销售累计数分别调出,并到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外调取得你公司现使用的 4 台加油机使用前第一次检验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0 日。调取数据显示该公司从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从4 台加油机累计销售燃油 81285671.30 元(不含税价格 71934222.39 元),该公司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自行申报收入累计数 70171141.17 元,期间少申报燃油销售收入 1763081.22 元。 因无法取得少申报收入 1763081.22 元在本次检查所属期内各月少申报数的证据。为企业税负趋于合理,将少申报收入 1763081.22 元按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期间的燃油销售收入申报数计算比例进行分摊。 经计算,上述违法事实导致该公司少缴纳2022 年至 2023 年度增值税 209489.32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7332.12 元、企业所得税 85000.92 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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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正和石油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91150403329032235G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正和石油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证件号 | 91150403329032235G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正和石油有限公司税收违法案件 | ||
| 决定书名称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一稽罚〔2025〕5号 | ||
| 罚款金额 | 301822.36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07 | ||
| 处罚类别 | 税务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少列燃油销售收入行为导致少缴纳2022年-2023年增值税209489.32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7332.12 元、企业所得税 85000.92 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合计301822.36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违法事实 | 经对该公司所使的 4 台加油机 12 把加油枪从开始使用至调取数据时点(2024 年 9 月 13 日)的燃油销售累计数分别调出,并到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外调取得你公司现使用的 4 台加油机使用前第一次检验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0 日。调取数据显示该公司从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从4 台加油机累计销售燃油 81285671.30 元(不含税价格 71934222.39 元),该公司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自行申报收入累计数 70171141.17 元,期间少申报燃油销售收入 1763081.22 元。 因无法取得少申报收入 1763081.22 元在本次检查所属期内各月少申报数的证据。为企业税负趋于合理,将少申报收入 1763081.22 元按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期间的燃油销售收入申报数计算比例进行分摊。 经计算,上述违法事实导致该公司少缴纳2022 年至 2023 年度增值税 209489.32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7332.12 元、企业所得税 85000.92 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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