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和韵物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和韵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异地经营现象,且未向经营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交综执红罚(2024)第0074号 | ||
| 罚款金额 | 伍仟元整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 违法事实 | 赤峰和韵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异地经营现象,且未向经营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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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和韵物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和韵物流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和韵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异地经营现象,且未向经营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交综执红罚(2024)第0074号 | ||
| 罚款金额 | 伍仟元整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 违法事实 | 赤峰和韵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异地经营现象,且未向经营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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