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案件名称 | 对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华大投资楼项目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案件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人防罚决字[2019]01号 | ||
| 罚款金额 | 300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9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对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给予行政警告。 2.对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处以30000.00元(叁万元)罚款。 3.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00000.00元(贰佰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四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190号主席令)第三十三条。 | ||
| 违法事实 | 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华大投资综合楼项目时,拒不履行人防法律法规责任义务,拒不依法建设防空地下室、拒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内人防字【2017】221号)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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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02578866687P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02578866687P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案件名称 | 对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华大投资楼项目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案件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人防罚决字[2019]01号 | ||
| 罚款金额 | 300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9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对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给予行政警告。 2.对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处以30000.00元(叁万元)罚款。 3.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00000.00元(贰佰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四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190号主席令)第三十三条。 | ||
| 违法事实 | 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华大投资综合楼项目时,拒不履行人防法律法规责任义务,拒不依法建设防空地下室、拒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内人防字【2017】221号)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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