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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件名称 对赤峰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桥北分公司(原名:克什克腾旗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建设的福田汽车销售4S店项目(北京汽车4S店,维修车间、仓储、办公综合楼)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案件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人防罚决字[2020]001号
罚款金额 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10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8200.00元(壹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缴至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对面办税服务厅。 2.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对面办税服务厅。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违法事实 经查明赤峰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桥北分公司(原名:克什克腾旗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建设的福田汽车销售4S店(北京汽车4S店,维修车间、仓储、办公综合楼项目)依法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8200.00元(壹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经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多次催缴,该公司仍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158200.00元(壹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
处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内人防字[2017]221号)等有关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02683425322Y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02683425322Y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件名称 对赤峰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桥北分公司(原名:克什克腾旗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建设的福田汽车销售4S店项目(北京汽车4S店,维修车间、仓储、办公综合楼)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案件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人防罚决字[2020]001号
罚款金额 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10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8200.00元(壹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缴至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对面办税服务厅。 2.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对面办税服务厅。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违法事实 经查明赤峰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桥北分公司(原名:克什克腾旗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建设的福田汽车销售4S店(北京汽车4S店,维修车间、仓储、办公综合楼项目)依法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8200.00元(壹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经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多次催缴,该公司仍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158200.00元(壹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
处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内人防字[2017]221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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