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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件名称 对赤峰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松山区物流园区建设的悦海康庭小区A区B区建设项目拒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案件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人防罚决字【2021】02号
罚款金额 10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4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你公司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对面办税服务厅。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事实 经查明,本机关与你单位于2015年11月25日就悦海康庭小区项目中建设防空地下室以及易地建设费缴纳事宜签署《建设防空地下室行政合同书》和《建设防空地下室补充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你单位应在该项目中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12506.79平方米,因场地面积不足,实际建设人防工程7112平方米,剩余5394.79平方米未建人防工程缴纳易地建设费。2021年8月2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关于限期履行行政协议告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9171143.00元,并于2021年8月29日送达《限期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但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缴纳义务。
处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内人防字[2017]221号)等有关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0591969066E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0591969066E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件名称 对赤峰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松山区物流园区建设的悦海康庭小区A区B区建设项目拒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案件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人防罚决字【2021】02号
罚款金额 10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4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你公司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对面办税服务厅。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事实 经查明,本机关与你单位于2015年11月25日就悦海康庭小区项目中建设防空地下室以及易地建设费缴纳事宜签署《建设防空地下室行政合同书》和《建设防空地下室补充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你单位应在该项目中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12506.79平方米,因场地面积不足,实际建设人防工程7112平方米,剩余5394.79平方米未建人防工程缴纳易地建设费。2021年8月2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关于限期履行行政协议告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9171143.00元,并于2021年8月29日送达《限期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但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缴纳义务。
处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内人防字[2017]221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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