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禾康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案件名称 | 对赤峰禾康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案件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人防罚决字[2022]2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06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5000.00(伍仟元整) 赤峰禾康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大明街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
| 违法事实 | 赤峰禾康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红山物流园区赤峰国 际港暨赤峰保税物流中心建设的7#仓库项目,在自治区人防系 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调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赤峰市人 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调查整顿发现问题整改处置台账》中 第7项,列入问题情形: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缴纳易地建设 费。按照自治区的处置意见和整改评价标准的要求,应缴纳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94662.65元。但赤峰禾康农副产品有限 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义务。经本机关多次催 缴,赤峰禾康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仍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194662.65元(壹拾玖万肆仟陆佰陆拾贰元陆角伍分),违反了 人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
| 处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内人防字[2017]221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禾康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2672014458XR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禾康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2672014458XR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案件名称 | 对赤峰禾康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案件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人防罚决字[2022]2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06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5000.00(伍仟元整) 赤峰禾康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大明街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
| 违法事实 | 赤峰禾康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红山物流园区赤峰国 际港暨赤峰保税物流中心建设的7#仓库项目,在自治区人防系 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调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赤峰市人 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调查整顿发现问题整改处置台账》中 第7项,列入问题情形: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缴纳易地建设 费。按照自治区的处置意见和整改评价标准的要求,应缴纳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94662.65元。但赤峰禾康农副产品有限 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义务。经本机关多次催 缴,赤峰禾康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仍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194662.65元(壹拾玖万肆仟陆佰陆拾贰元陆角伍分),违反了 人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
| 处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内人防字[2017]2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