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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件名称 对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案件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人防罚决字[2022]01号
罚款金额 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6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交 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 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22日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办申报在红山区解放街以北、昭鸟达路以南承建赤峰万通商业广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150402201500003号)总建筑面积36637 m,其中地上25391m,经政务中心人防窗口核算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壹佰陆拾伍万零肆佰壹拾伍元(小写:1650415.00元)。2021年3月26日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办提交《关于赤峰万通商业广场的情况说明》并在情况说明中承诺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缴清所欠人 防易地建设费。现承诺时间已过,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承诺时限内缴纳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22年1月13日我办对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告知书(赤人防执法告字[2022]01号),2022年2月22日对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赤人防执法决字[2022]01号)并明确告知最后缴费期限,经催缴,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内人防字[2017]2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020701363091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020701363091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件名称 对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案件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人防罚决字[2022]01号
罚款金额 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6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交 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 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22日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办申报在红山区解放街以北、昭鸟达路以南承建赤峰万通商业广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150402201500003号)总建筑面积36637 m,其中地上25391m,经政务中心人防窗口核算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壹佰陆拾伍万零肆佰壹拾伍元(小写:1650415.00元)。2021年3月26日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办提交《关于赤峰万通商业广场的情况说明》并在情况说明中承诺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缴清所欠人 防易地建设费。现承诺时间已过,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承诺时限内缴纳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22年1月13日我办对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告知书(赤人防执法告字[2022]01号),2022年2月22日对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赤人防执法决字[2022]01号)并明确告知最后缴费期限,经催缴,赤峰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内人防字[2017]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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