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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林右旗蒙益康农牧场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蒙益康农牧场生产的定量包装沙稻大米净含量检验不合格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市监罚字〔2020〕21号
罚款金额 783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7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
2、处以7830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25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检测人员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的规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当事人生产的、存放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的一个批次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净含量监督抽检。该批次商品为沙稻大米,标注净含量为5kg,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18.12”,抽样数为33盒,批量数为300盒。经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详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20190031)。现已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标注净含量5kg、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18.12”的定量包装沙稻大米,净含量不合格。该批次沙稻大米出厂销售价格为5.8元/kg,检验批量为300盒,每盒为5kg。该检验批次的沙稻大米货值金额为87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责令改正;2、拟处以783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林右旗蒙益康农牧场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30783971835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林右旗蒙益康农牧场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30783971835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蒙益康农牧场生产的定量包装沙稻大米净含量检验不合格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市监罚字〔2020〕21号
罚款金额 783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7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
2、处以7830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25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检测人员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的规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当事人生产的、存放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的一个批次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净含量监督抽检。该批次商品为沙稻大米,标注净含量为5kg,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18.12”,抽样数为33盒,批量数为300盒。经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详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20190031)。现已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标注净含量5kg、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18.12”的定量包装沙稻大米,净含量不合格。该批次沙稻大米出厂销售价格为5.8元/kg,检验批量为300盒,每盒为5kg。该检验批次的沙稻大米货值金额为87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责令改正;2、拟处以783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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