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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田禾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田禾销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市监行罚〔2020〕12号
罚款金额 11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3
处罚类别 产品质量
处罚内容 1、没收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200只;2、没收违法销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违法所得200元;3.处违法销售假冒产品货值金额320.00元3倍罚款960.00元,罚没款合计:11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销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0年2月20日我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举报当事人在闲鱼平台销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是假冒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真实身份信息,提供了在闲鱼平台销售口罩的交易截图,截图显示当事人在闲鱼平台销售了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80915的一次性使用口罩7袋(140只);当事人向执法人员主动提供了购进的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005、20190817、20180901、20190506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共7袋(50只一袋的包装2袋,20只一袋的包装5袋,共200只)。
根据内蒙古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随函附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此函显示,从2017年1月19日该公司口罩产品注册证名称由“一次性使用口罩”变更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同时于2017年1月19日起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所有包装物全部作废,该公司生产的口罩从未有过粉色、黑色的,以蓝色为主,有少量白色的。凡涉案产品符合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中任意一项特征的,均为假冒产品:1.飘安集团的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假冒的口罩是“一次性使用口罩”;2.产品批号编排是以产品代码006+年月日形式,假冒产品均是按年月日编排;3.飘安集团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初包装数量为10只装或单只包装的,而假冒口罩是20只装。  
当事人销售的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80915及其提供的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005、20190817、20180901、20190506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均符合上述假冒产品特征,上述五个批号“一次性使用口罩”依法定性为假冒产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一次性口罩的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八条第三款“从重行政处罚:[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上限-(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高低罚金额)×3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包含本数。”的相关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田禾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022******121514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田禾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022******121514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田禾销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市监行罚〔2020〕12号
罚款金额 11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3
处罚类别 产品质量
处罚内容 1、没收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200只;2、没收违法销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违法所得200元;3.处违法销售假冒产品货值金额320.00元3倍罚款960.00元,罚没款合计:11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销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0年2月20日我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举报当事人在闲鱼平台销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是假冒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真实身份信息,提供了在闲鱼平台销售口罩的交易截图,截图显示当事人在闲鱼平台销售了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80915的一次性使用口罩7袋(140只);当事人向执法人员主动提供了购进的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005、20190817、20180901、20190506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共7袋(50只一袋的包装2袋,20只一袋的包装5袋,共200只)。
根据内蒙古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随函附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此函显示,从2017年1月19日该公司口罩产品注册证名称由“一次性使用口罩”变更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同时于2017年1月19日起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所有包装物全部作废,该公司生产的口罩从未有过粉色、黑色的,以蓝色为主,有少量白色的。凡涉案产品符合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中任意一项特征的,均为假冒产品:1.飘安集团的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假冒的口罩是“一次性使用口罩”;2.产品批号编排是以产品代码006+年月日形式,假冒产品均是按年月日编排;3.飘安集团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初包装数量为10只装或单只包装的,而假冒口罩是20只装。  
当事人销售的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80915及其提供的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005、20190817、20180901、20190506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均符合上述假冒产品特征,上述五个批号“一次性使用口罩”依法定性为假冒产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一次性口罩的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八条第三款“从重行政处罚:[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上限-(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高低罚金额)×3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包含本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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