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云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云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定量包装活性白土净含量检验不合格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字〔2020〕89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8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 2、处以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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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违法事实 | 2020年07月27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检测人员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的规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你单位生产的、存放在你单位成品仓库内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净含量监督抽检。现场抽取了1个批次的定量包装活性白土,经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该批次的定量包装活性白土总体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编号DL20200029)。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云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29555491456C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云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29555491456C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云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定量包装活性白土净含量检验不合格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字〔2020〕89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8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 2、处以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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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违法事实 | 2020年07月27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检测人员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的规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你单位生产的、存放在你单位成品仓库内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净含量监督抽检。现场抽取了1个批次的定量包装活性白土,经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该批次的定量包装活性白土总体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编号DL20200029)。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