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敖汉银亿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敖汉银亿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案 | ||
| 决定书名称 | 敖汉银亿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案 | ||
| 决定书文号 | 赤 市监 罚 字〔 2020〕32 号 | ||
| 罚款金额 | 23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7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予23万元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0年1月15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敖汉银亿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 该公司成品库区有一名工作人员(黄冠华)正对一辆氟化氢储罐车(蒙D78941)进行无水氟化氢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叫停该公司非法充装作业活动,并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敖)市监特令〔 2020 〕第 6号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敖)市监 查封 字〔 2020 〕第 TZ1号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从重行政处罚:[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包含本数”的(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节,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介于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之间进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敖汉银亿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30793630933W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敖汉银亿矿业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30793630933W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敖汉银亿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案 | ||
| 决定书名称 | 敖汉银亿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案 | ||
| 决定书文号 | 赤 市监 罚 字〔 2020〕32 号 | ||
| 罚款金额 | 23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7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予23万元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0年1月15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敖汉银亿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 该公司成品库区有一名工作人员(黄冠华)正对一辆氟化氢储罐车(蒙D78941)进行无水氟化氢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叫停该公司非法充装作业活动,并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敖)市监特令〔 2020 〕第 6号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敖)市监 查封 字〔 2020 〕第 TZ1号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从重行政处罚:[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包含本数”的(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节,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介于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之间进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