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远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林西县远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案 | ||
| 决定书名称 | 林西县远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案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2020】 67 号 | ||
| 罚款金额 | 220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8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0年6月22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林西县远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充装车间已充装合格瓶区有4支液化石油气钢瓶,编号:150885146、151646001、151646315、151646461,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且未做充装记录。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远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24594617584B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远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24594617584B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林西县远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案 | ||
| 决定书名称 | 林西县远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案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2020】 67 号 | ||
| 罚款金额 | 220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8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0年6月22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林西县远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充装车间已充装合格瓶区有4支液化石油气钢瓶,编号:150885146、151646001、151646315、151646461,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且未做充装记录。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