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赤峰分园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其他组织 |
| 证件类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赤峰分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字【2019】142号 | ||
| 罚款金额 | 10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1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对赤峰市松山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赤峰分园(刘晓辉)处以罚款壹拾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之规定。 | ||
| 违法事实 | 赤峰市松山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赤峰分园在园内旗帜、工作笔记、计划册、教学楼楼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北大”、“北大附属幼儿园”等标识,侵犯了北京大学注册在第41类幼儿园上的“北大”、“北大附属幼儿园”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赤峰分园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其他组织 |
| 证件类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证件号 | 民证字第SS010256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赤峰分园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其他组织 | ||
| 证件类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 证件号 | 民证字第SS010256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赤峰分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字【2019】142号 | ||
| 罚款金额 | 10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1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对赤峰市松山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赤峰分园(刘晓辉)处以罚款壹拾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之规定。 | ||
| 违法事实 | 赤峰市松山区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赤峰分园在园内旗帜、工作笔记、计划册、教学楼楼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北大”、“北大附属幼儿园”等标识,侵犯了北京大学注册在第41类幼儿园上的“北大”、“北大附属幼儿园”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