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参棘天宝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参棘天宝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定量包装参棘补水保湿润肤霜和丝滑保湿眼霜净含量检验不合格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字〔2020〕90号 | ||
| 罚款金额 | 582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 2、处以5820元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违法事实 | 2020年7月14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检测人员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的规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当事人生产的两个批次的定量包装化妆品进行净含量监督抽检。2020年8月10日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20200014-1,2)。经检验,两个批次的定量包装化妆品总体结论均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这两个批次的化妆品具体情况如下:商品名称“参棘补水保湿润肤霜”、标注净含量52克、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011021”,批量236瓶,样本量50瓶,总体结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20200014-1);商品名称“丝滑保湿眼霜”、 标注净含量25克、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011111”,批量1061瓶,样本量80瓶,总体结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20200014-2)。现已查明:一、当事人生产的标注净含量52克、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011021”的定量包装参棘补水保湿润肤霜,批量236瓶,净含量不合格,该批次化妆品出厂价格为8.5元/瓶(含税),货值金额为2006元。二当事人生产的标注净含量25克、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011111” 的定量包装丝滑保湿眼霜,批量1061瓶,净含量不合格,该批次化妆品出厂价格为4.2元/瓶(含税),货值金额为4456.2元。两个批次货值金额总计为6462.2元。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责令改正;2、处以58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参棘天宝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027566804646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参棘天宝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027566804646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参棘天宝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定量包装参棘补水保湿润肤霜和丝滑保湿眼霜净含量检验不合格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字〔2020〕90号 | ||
| 罚款金额 | 582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 2、处以5820元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违法事实 | 2020年7月14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检测人员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的规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当事人生产的两个批次的定量包装化妆品进行净含量监督抽检。2020年8月10日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20200014-1,2)。经检验,两个批次的定量包装化妆品总体结论均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这两个批次的化妆品具体情况如下:商品名称“参棘补水保湿润肤霜”、标注净含量52克、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011021”,批量236瓶,样本量50瓶,总体结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20200014-1);商品名称“丝滑保湿眼霜”、 标注净含量25克、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011111”,批量1061瓶,样本量80瓶,总体结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20200014-2)。现已查明:一、当事人生产的标注净含量52克、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011021”的定量包装参棘补水保湿润肤霜,批量236瓶,净含量不合格,该批次化妆品出厂价格为8.5元/瓶(含税),货值金额为2006元。二当事人生产的标注净含量25克、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011111” 的定量包装丝滑保湿眼霜,批量1061瓶,净含量不合格,该批次化妆品出厂价格为4.2元/瓶(含税),货值金额为4456.2元。两个批次货值金额总计为6462.2元。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责令改正;2、处以58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