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山东东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山东东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山东东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行罚字〔2021〕62号 | ||
| 罚款金额 | 5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销售“阿府”牌黑色铁盒红标400克装阿胶糕商品(普通食品),侵犯其“东阿阿胶”牌黑色铁盒红标250克装OTC药品阿胶的包装装潢在先权利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所禁止的商业混淆行为。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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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山东东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913715247409701250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山东东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证件号 | 913715247409701250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山东东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山东东阿阿府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行罚字〔2021〕62号 | ||
| 罚款金额 | 5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销售“阿府”牌黑色铁盒红标400克装阿胶糕商品(普通食品),侵犯其“东阿阿胶”牌黑色铁盒红标250克装OTC药品阿胶的包装装潢在先权利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所禁止的商业混淆行为。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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