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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大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涉嫌逾期未进行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市监罚【2021】 73号
罚款金额 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对当事人处2万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安装的位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热水镇中铁六局集通铁路项目部一工区钢筋集中加工厂车间内2台起重机(出厂编号:16120536、16120537)已安装完成,暂未投入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上述2台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现场对中铁六局集通铁路项目部一工区钢筋集中加工厂施工队长杨哲进行调查,了解到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前进行安装告知,也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但未交付使用。 当事人业务员王建于2021年5月27日来市局315室接受调查,承认了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前进行安装告知的行为,我局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7日前对位于克什克腾旗热水镇中铁六局集通铁路项目部一工区钢筋集中加工厂车间2台起重机办理完安装告知,并当面告知当事人业务员王建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之前不得交付使用。
违法事实 当事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安装的位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热水镇中铁六局集通铁路项目部一工区钢筋集中加工厂车间内2台起重机(出厂编号:16120536、16120537)已安装完成,暂未投入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上述2台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现场对中铁六局集通铁路项目部一工区钢筋集中加工厂施工队长杨哲进行调查,了解到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前进行安装告知,也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但未交付使用。 当事人业务员王建于2021年5月27日来市局315室接受调查,承认了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前进行安装告知的行为,我局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7日前对位于克什克腾旗热水镇中铁六局集通铁路项目部一工区钢筋集中加工厂车间2台起重机办理完安装告知,并当面告知当事人业务员王建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之前不得交付使用。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对当事人处2万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 914107287982390285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 914107287982390285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大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涉嫌逾期未进行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市监罚【2021】 73号
罚款金额 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对当事人处2万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安装的位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热水镇中铁六局集通铁路项目部一工区钢筋集中加工厂车间内2台起重机(出厂编号:16120536、16120537)已安装完成,暂未投入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上述2台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现场对中铁六局集通铁路项目部一工区钢筋集中加工厂施工队长杨哲进行调查,了解到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前进行安装告知,也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但未交付使用。 当事人业务员王建于2021年5月27日来市局315室接受调查,承认了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前进行安装告知的行为,我局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7日前对位于克什克腾旗热水镇中铁六局集通铁路项目部一工区钢筋集中加工厂车间2台起重机办理完安装告知,并当面告知当事人业务员王建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之前不得交付使用。
违法事实 当事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安装的位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热水镇中铁六局集通铁路项目部一工区钢筋集中加工厂车间内2台起重机(出厂编号:16120536、16120537)已安装完成,暂未投入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上述2台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现场对中铁六局集通铁路项目部一工区钢筋集中加工厂施工队长杨哲进行调查,了解到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前进行安装告知,也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但未交付使用。 当事人业务员王建于2021年5月27日来市局315室接受调查,承认了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前进行安装告知的行为,我局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7日前对位于克什克腾旗热水镇中铁六局集通铁路项目部一工区钢筋集中加工厂车间2台起重机办理完安装告知,并当面告知当事人业务员王建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之前不得交付使用。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对当事人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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