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袁子孝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公民 |
| 证件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元宝山区新城福喜源鲜肉店(袁子孝)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牛肉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2022】72号 | ||
| 罚款金额 | 51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7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796元;2.罚款51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 违法事实 | 元宝山区新城福喜源鲜肉店(袁子孝)经营的牛肉(检疫日期2022年8月21日)经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
| 处罚依据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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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袁子孝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公民 |
| 证件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422224********8538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袁子孝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公民 | ||
| 证件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证件号 | 422224********8538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元宝山区新城福喜源鲜肉店(袁子孝)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牛肉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2022】72号 | ||
| 罚款金额 | 51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7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796元;2.罚款51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 违法事实 | 元宝山区新城福喜源鲜肉店(袁子孝)经营的牛肉(检疫日期2022年8月21日)经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
| 处罚依据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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