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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林右旗妇幼保健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妇幼保健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决定书名称
决定书文号 赤市监罚〔2023〕32号
罚款金额 2.9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09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没收1瓶过期的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试剂盒(凝固法)试剂1; 2.罚款贰万玖仟伍佰元整(295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参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六部分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减轻、从轻、从重的情形,属于一般处罚的情形。

参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基准计算,确定罚款倍数或金额:(三)一般处罚:A+B-A)×30%B-B-A)×30%”、第二款“AB分别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和最高处罚倍数或金额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林右旗妇幼保健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林右旗妇幼保健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妇幼保健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决定书名称
决定书文号 赤市监罚〔2023〕32号
罚款金额 2.9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09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没收1瓶过期的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试剂盒(凝固法)试剂1; 2.罚款贰万玖仟伍佰元整(295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参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六部分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减轻、从轻、从重的情形,属于一般处罚的情形。

参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基准计算,确定罚款倍数或金额:(三)一般处罚:A+B-A)×30%B-B-A)×30%”、第二款“AB分别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和最高处罚倍数或金额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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