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 ||
| 决定书名称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2023〕42号 | ||
| 罚款金额 | 0.2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9 | ||
| 处罚类别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肛门袋3袋、冲洗器1袋(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赤市监械强制〔2023〕 2号));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 违法事实 |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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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 ||
| 决定书名称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2023〕42号 | ||
| 罚款金额 | 0.2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9 | ||
| 处罚类别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肛门袋3袋、冲洗器1袋(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赤市监械强制〔2023〕 2号));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 违法事实 |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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