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贾天华(喀喇沁旗致晟果蔬超市)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贾天华(喀喇沁旗致晟果蔬超市)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2022】50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0-25 | ||
| 处罚类别 | |||
|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超市对未标价的商品明码标价。2、罚款1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价格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超市所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涉嫌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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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贾天华(喀喇沁旗致晟果蔬超市)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2150428MA0QWJNL50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贾天华(喀喇沁旗致晟果蔬超市)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2150428MA0QWJNL50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贾天华(喀喇沁旗致晟果蔬超市)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2022】50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0-25 | ||
| 处罚类别 | |||
|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超市对未标价的商品明码标价。2、罚款1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价格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超市所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涉嫌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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