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香万家食品厂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香万家食品厂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中秋月饼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处罚[2023]99号 | ||
| 罚款金额 | 518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08 | ||
| 处罚类别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5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
| 违法事实 | 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中秋月饼 | ||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召回不合格批次月饼310袋,未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所以当事人涉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中秋月饼的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减轻处罚”。属于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中秋月饼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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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香万家食品厂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2150404MA0NNX898H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香万家食品厂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2150404MA0NNX898H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香万家食品厂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中秋月饼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处罚[2023]99号 | ||
| 罚款金额 | 518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08 | ||
| 处罚类别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5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
| 违法事实 | 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中秋月饼 | ||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召回不合格批次月饼310袋,未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所以当事人涉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中秋月饼的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减轻处罚”。属于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中秋月饼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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