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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罕乌拉街道粤香烘培坊(杨晋发)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罕乌拉街道粤香烘培坊(杨晋发)生产加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蛋月烧红枣月饼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市监处罚[2023]96号
罚款金额 1739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1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890元;2.罚款16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违法事实 生产加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蛋月烧红枣月饼
处罚依据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30%、不含70%)”。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罕乌拉街道粤香烘培坊(杨晋发)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1MA0R8FX57B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罕乌拉街道粤香烘培坊(杨晋发)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1MA0R8FX57B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罕乌拉街道粤香烘培坊(杨晋发)生产加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蛋月烧红枣月饼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市监处罚[2023]96号
罚款金额 1739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1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890元;2.罚款16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违法事实 生产加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蛋月烧红枣月饼
处罚依据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30%、不含70%)”。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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