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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红山区麦吉食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红山区麦吉食品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生产纯豆糕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市监处罚【2024】112号
罚款金额 6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26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6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违法事实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生产纯豆糕
处罚依据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红山区麦吉食品厂在得知其生产的纯豆糕不合格后立即组织对产品进行召回,并主动在《红山晚报》和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发布召回公告,截至召回结束,没有收到顾客退回不合格食品情况,未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以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生产纯豆糕的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项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的规定,因此从轻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红山区麦吉食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02MA0PRK714U
行政相对人名称 红山区麦吉食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02MA0PRK714U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红山区麦吉食品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生产纯豆糕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市监处罚【2024】112号
罚款金额 6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26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6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违法事实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生产纯豆糕
处罚依据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红山区麦吉食品厂在得知其生产的纯豆糕不合格后立即组织对产品进行召回,并主动在《红山晚报》和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发布召回公告,截至召回结束,没有收到顾客退回不合格食品情况,未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以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生产纯豆糕的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项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的规定,因此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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