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辉辉水果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辉辉水果店购进木瓜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案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木瓜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2024]142号 | ||
| 罚款金额 | 6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8 | ||
| 处罚类别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罚款6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当事人购进食品木瓜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木瓜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赤峰市辉辉水果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木瓜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之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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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辉辉水果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2150402MA0R68AMXH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辉辉水果店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2150402MA0R68AMXH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辉辉水果店购进木瓜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案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木瓜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2024]142号 | ||
| 罚款金额 | 6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8 | ||
| 处罚类别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罚款6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当事人购进食品木瓜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木瓜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赤峰市辉辉水果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木瓜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之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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