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小赵面食加工部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小赵面食加工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发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2024]145号 | ||
| 罚款金额 | 65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02 | ||
| 处罚类别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处以6500元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 ||
| 违法事实 |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发糕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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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小赵面食加工部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2150404MA0NN5GU4P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小赵面食加工部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2150404MA0NN5GU4P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松山区小赵面食加工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发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市监罚[2024]145号 | ||
| 罚款金额 | 65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02 | ||
| 处罚类别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处以6500元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 ||
| 违法事实 |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发糕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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