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蒙天龙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律师 |
| 证件类型 | 律师执业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司法局 | ||
| 案件名称 | 蒙天龙律师因私自收案被行政处罚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关于对蒙天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司罚决字【2021】2号 | ||
| 罚款金额 | 1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2 |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18年2月28日,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蒙天龙律师代理内蒙古通辽市个体经营者田玉杰诉通辽市燕顺斋公司、王文霞房产纠纷再审案,蒙天龙没有在律师事务所做办案登记,也没有向律所交纳代理费,也没有向律所交该案的案卷材料。故依法认定蒙天龙私自收案的违法行为成立。 | ||
| 处罚依据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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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蒙天龙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律师 |
| 证件类型 | 律师执业证 | 证件号 | 11504201610976491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蒙天龙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律师 | ||
| 证件类型 | 律师执业证 | ||
| 证件号 | 11504201610976491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司法局 | ||
| 案件名称 | 蒙天龙律师因私自收案被行政处罚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关于对蒙天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司罚决字【2021】2号 | ||
| 罚款金额 | 1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2 |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18年2月28日,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蒙天龙律师代理内蒙古通辽市个体经营者田玉杰诉通辽市燕顺斋公司、王文霞房产纠纷再审案,蒙天龙没有在律师事务所做办案登记,也没有向律所交纳代理费,也没有向律所交该案的案卷材料。故依法认定蒙天龙私自收案的违法行为成立。 | ||
| 处罚依据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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