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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司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型 律师事务所
证件类型 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司法局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因管理混乱被行政处罚案
决定书名称 关于对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司罚决字【2021】4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5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停止整顿1个月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洧萌、姜宏成两名律师的违法行为反映出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处罚依据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法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型 律师事务所
证件类型 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31150000573272097P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型 律师事务所
证件类型 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31150000573272097P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司法局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因管理混乱被行政处罚案
决定书名称 关于对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司罚决字【2021】4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5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停止整顿1个月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洧萌、姜宏成两名律师的违法行为反映出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处罚依据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法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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