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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司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于东坡 行政相对人类型 律师
证件类型 律师执业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司法局
案件名称 于东坡律师因妨害作证被行政处罚案
决定书名称 关于对于东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司罚决字【2021】7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3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停止执业6个月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于东坡律师在2019年1月以律师身份担任被告人尹凤国盗窃案辩护人的过程中,违反规定妨害作证。
处罚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额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于东坡 行政相对人类型 律师
证件类型 律师执业证 证件号 11504201210511834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于东坡
行政相对人类型 律师
证件类型 律师执业证
证件号 11504201210511834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司法局
案件名称 于东坡律师因妨害作证被行政处罚案
决定书名称 关于对于东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司罚决字【2021】7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3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停止执业6个月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于东坡律师在2019年1月以律师身份担任被告人尹凤国盗窃案辩护人的过程中,违反规定妨害作证。
处罚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额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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