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永军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律师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司法局 | ||
| 案件名称 | 刘永军涉嫌诱导或指使当事人行贿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司罚决﹝2023﹞第1号 | ||
| 罚款金额 | 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7 | ||
| 处罚类别 | 停止执业 | ||
| 处罚内容 | 给予刘永军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
| 违法事实 | 投诉人于祥因故意伤害行为被逮捕,委托刘永军担任其代理律师,支付律师费8000元,刘永军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让投诉人给相关工作人员送活动费的行为。 | ||
| 处罚依据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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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永军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律师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21********121X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永军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律师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21********121X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司法局 | ||
| 案件名称 | 刘永军涉嫌诱导或指使当事人行贿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司罚决﹝2023﹞第1号 | ||
| 罚款金额 | 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7 | ||
| 处罚类别 | 停止执业 | ||
| 处罚内容 | 给予刘永军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
| 违法事实 | 投诉人于祥因故意伤害行为被逮捕,委托刘永军担任其代理律师,支付律师费8000元,刘永军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让投诉人给相关工作人员送活动费的行为。 | ||
| 处罚依据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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