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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司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莹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司法局
案件名称 张莹私自收费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司罚决字〔2025〕1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26
处罚类别 停止执业
处罚内容 停止执业六个月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违法事实 张莹在代理投诉人叶亚萍、叶树青的3个案件中,分别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10月18日、2020年11月1日向投诉人收取代理费30000元、10000元、6000元,张莹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2021年2月9日向松瑞律所交纳3个案件的代理费均为1000元。按照规定,律师收取委托人的代理费应全额交纳至律所公户,直至2024年6月张莹与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解除聘任关系时,未将收取的剩余代理费用全额交纳给律所;2021年1月20日,投诉人叶亚萍给张莹5000元,让张莹帮其运作一下委托人的案件,张莹收取该款额后并未实际运作该案件,亦未将该钱款退还给投诉人叶亚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莹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 150402××××××220622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莹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 150402××××××220622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司法局
案件名称 张莹私自收费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司罚决字〔2025〕1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26
处罚类别 停止执业
处罚内容 停止执业六个月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违法事实 张莹在代理投诉人叶亚萍、叶树青的3个案件中,分别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10月18日、2020年11月1日向投诉人收取代理费30000元、10000元、6000元,张莹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2021年2月9日向松瑞律所交纳3个案件的代理费均为1000元。按照规定,律师收取委托人的代理费应全额交纳至律所公户,直至2024年6月张莹与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解除聘任关系时,未将收取的剩余代理费用全额交纳给律所;2021年1月20日,投诉人叶亚萍给张莹5000元,让张莹帮其运作一下委托人的案件,张莹收取该款额后并未实际运作该案件,亦未将该钱款退还给投诉人叶亚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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