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董亮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司法局 | ||
| 案件名称 | 董亮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司罚决字〔2025〕4号 | ||
| 罚款金额 | 五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19 | ||
| 处罚类别 | 停止执业、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停止执业一年,罚款五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至10月,董亮请托赤峰中院立案二庭工作人员耿国山,在董亮代理的窦文等人非法采矿罪一案申请再审阶段提供帮助。董亮先后送予耿国山20万元、15万元,合计35万元,耿国山均予以收受。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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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董亮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03********1063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董亮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03********1063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司法局 | ||
| 案件名称 | 董亮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司罚决字〔2025〕4号 | ||
| 罚款金额 | 五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19 | ||
| 处罚类别 | 停止执业、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停止执业一年,罚款五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至10月,董亮请托赤峰中院立案二庭工作人员耿国山,在董亮代理的窦文等人非法采矿罪一案申请再审阶段提供帮助。董亮先后送予耿国山20万元、15万元,合计35万元,耿国山均予以收受。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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