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池**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水利局 | ||
| 案件名称 | 老哈河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段违法筑坝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水罚决﹝2026﹞1号 | ||
| 罚款金额 | 8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捌万元(¥80000.00)人民币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
| 违法事实 | 池**私自在老哈河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段右岸禁种线筑坝3.7公里,侵占河道影响行洪,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建坝体,恢复河道原貌。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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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池**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30********0594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池**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 |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30********0594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水利局 | ||
| 案件名称 | 老哈河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段违法筑坝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水罚决﹝2026﹞1号 | ||
| 罚款金额 | 8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捌万元(¥80000.00)人民币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
| 违法事实 | 池**私自在老哈河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段右岸禁种线筑坝3.7公里,侵占河道影响行洪,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建坝体,恢复河道原貌。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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